一行行代码构筑的虚拟世界,正被无形的外挂程序悄然撕裂。
案件介绍:被攻破的“幻境纪元”
2023年初,国内知名游戏开发商A公司上线了一款现象级网络游戏《幻境纪元》,在线人数峰值突破百万。三个月后,玩家社区中出现了一款名为“幻影助手”的外挂程序,宣称能实现“自动战斗”“无敌模式”“资源倍增”等功能。
A公司技术团队发现,该外挂通过逆向工程破解了游戏客户端的加密协议,修改了客户端与服务器之间的封包数据。更严重的是,“幻影助手”绕过了游戏的双重验证系统——该系统包含动态数据加密模块和异常操作识别程序,原本用于检测作弊行为并维持游戏公平性。
外挂开发者乙通过社交平台组建了20余个用户群,以月卡形式销售外挂授权码,半年内非法获利达80余万元。A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,并委托技术团队完成电子证据固定。
调查显示,乙并未直接复制《幻境纪元》的游戏代码,而是通过截取、分析、改写客户端与服务器间的通信数据,开发出干扰游戏正常运行的程序。这一行为导致游戏内经济系统崩溃,正常玩家流失率上升40%,A公司预估损失超过2000万元。
(注:本案根据上海地区真实案例改编,涉案主体信息已脱敏处理)
裁判结果与理由
某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:
裁判核心理由
技术措施的版权法定性法院指出,A公司在游戏中设置的技术措施主要功能在于维护游戏公平性(如检测异常生命值恢复、异常移动速度等),而非防止未经许可接触或传播游戏作品本身。
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49条,受保护的技术措施仅限于两类:
(一)防止未经许可浏览、欣赏作品的接触控制措施;(二)防止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版权保护措施。
外挂行为的法律性质乙开发的程序虽破坏了游戏运行机制,但未导致《幻境纪元》软件被未经许可的复制或传播,也未避开保护软件著作权本身的技术措施(如软件加密锁、复制防护系统等)。
罪名选择依据外挂通过修改传输数据干扰游戏正常运行,属于“故意制作、传播用于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程序”,符合《刑法》第285条第三款的规定。
法律分析:技术措施的版权法困境
01 网络游戏技术措施的二元分野
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俞强律师提示: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两类技术措施:
前者受《著作权法》第49条及《刑法》第217条第(六)项保护,故意避开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;后者则需通过计算机犯罪相关罪名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。
02 外挂定罪的司法实践分歧
当前对制售外挂行为的定性存在三大路径:
罪名类型法律依据适用场景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第(六)项仅当破坏版权保护型技术措施时成立非法刑法第225条外挂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刑法第285、286条干扰系统正常运行或获取数据
(注:根据最高检观点整理)
03 版权法保护的现实困境
独创性认定难题游戏运行时客户端与服务器传输的封包数据,通常由坐标位置、操作指令等非独创性信息构成,难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“作品”。
技术措施功能错位如某游戏公司技术总监所言:“我们投入千万研发反外挂系统,只为阻止作弊者破坏游戏生态,而非防止游戏被复制传播。”这种技术目的差异导致版权法救济路径受阻。
立法滞后性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虽扩大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(将“避开技术措施”入罪),但未解决非版权保护目的技术措施的法律定位问题。
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俞强律师指出:当技术措施的保护目标与版权法立法宗旨错位时,需警惕刑法“口袋化”倾向——不能将所有干扰软件正常运行的技术都纳入著作权法范畴。
风险提示
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,本文仅作法律知识普及,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。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可能涉及多重法律责任,权利人应采取版权登记+计算机系统保护+商业数据保护的多维维权策略。
作者介绍:俞强律师执业机构: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(高级合伙人)地址: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:北京大学法律硕士、专利代理师联系方式: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专业荣誉:
法律是技术的镜子,既不能扭曲创新的光芒,也不该纵容阴影的蔓延。